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体系、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平安丽水、法治丽水总体部署要求,健全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设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1.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健全完备。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领导有力、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保障到位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2.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协同完善。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刑事审判、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执行有机衔接,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和教育帮扶质量,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持续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3.社区矫正智慧体系提标升级。按照《深化司法行政刑罚执行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总体部署,推进与公安数据高效协同,与“基层治理四平台”“雪亮工程”等平台互联互通,借助IRS不断拓展和丰富特殊人群风险信息收集渠道,搭建“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社区矫正数字化整体框架,实现全面覆盖、移动互联、智能应用、信息共享的“智慧矫正”监管、教育、帮扶新模式,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数字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二、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
(三)加强社区矫正重点环节衔接管理。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的衔接管理,有效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和漏管。严格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会客、执行地变更、进入特定场所等事项,通过通信联络、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监管措施,动态掌握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四)健全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数字化应用水平。
(五)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层层压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责任,通过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排查、督导巡查、交叉检查的方式,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健全完善监管安全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管理,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联动机制,对突发情形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
三、强化社区矫正力量建设
(六)统筹抓好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用好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依法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业力量,建立职业准入门槛,选拔招录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符合工作需要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标识、执法装备,确保专业队伍与履行社区矫正法定职责任务需要相适应,为承担好执法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规范化、职业化水平。
(七)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管理。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贯彻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浙司〔2020〕96号),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人数1:20比例,配备一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社工队伍,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社区矫正社工年平均工资可以提高到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5倍水平。
(八)发挥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及矫正小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精神,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村级调解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和网格员等各类资源开展工作。落实“一人一矫正小组”制度,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为固定成员,同时吸纳社会各界具备心理学、社工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组成的“3+X”社区矫正小组,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矫正社会化模式。
四、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
(九)加强地域化矫务工作体系建设。各地可综合考虑区域面积、行政建制、人口分布、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和交通便利等多种因素,按照“集中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原则,通过整合力量、编内调剂等方式,采取“片区化管理”模式,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向实体化、实战化转变,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积极研究探索符合实战需要和日常管理的模式,不断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为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持续推进“信用矫正”体系建设。
(十)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建立健全指挥中心运行机制,明确指挥中心职责、完善指挥流程,及时收集、更新重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加强“智慧矫正中心”与公安、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融合共享,将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教育帮扶与数字化建设有机融合,构建执法、监督、教育、帮扶实体平台,切实提升智慧型管理能力和实战水平。依托监狱、戒毒系统,扎实开展监(所)地对接活动,在监(所)建设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基地。
(十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执法司法理念、执法司法行为、相互协调配合、制约监督机制、执法司法作风”等重点内容,着眼提高核心战斗力,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执法重点领域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制定具体操作指引,常态化开展能力素质培训,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和实战技能比武,形成一批具有丽水辨识度的社区矫正执法成果,全面提升规范化水平。
五、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充分提升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提升整体合力。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大就业推介和自主创业支持力度,联合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适龄无业社区矫正对象培训率达100%。积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其优势和作用,组织社会力量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女性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协调矫正对象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共商共管共治工作格局。
(十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加大社区矫正装备和经费保障,支持“智慧矫正中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行〔2018〕33号),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含省补)的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十五)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深入推进社区矫正“矫务公开”,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宣传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社会认可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