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23】17号)“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进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内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涉企轻罚免罚清单,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市司法局结合本级执法权力事项,在已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基础上,分别就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全面梳理,形成《丽水市司法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三)《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 号); (四)《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 (五)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丽司〔2022〕34号) 三、关键词解释 从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活动中,行政主体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及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免予行政强制。 四、施行时间 自2023年11月24日其施行。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秋韵 联系电话:0578-210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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