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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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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1201000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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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0212005001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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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021200500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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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30212005004
|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政处罚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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