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检认的公告 立遗嘱人王锦绣(女,1930年6月26日出生,于2025年3月19日在丽水市死亡)于2016年12月1日立有一份自书遗嘱,现遗嘱受益人向本处申请遗嘱检认、继承公证,经初步审查,现公告如下: 王锦绣名下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67幢301室的不动产【详见:丽房权证字第01026004号房屋所有权证、丽国用 (2014)第 20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朱炳蔚和张静各继承50%的份额。遗嘱受益人朱炳蔚和张静主张按遗嘱内容继承王锦绣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不动产。 现如有对王锦绣遗嘱内容主张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请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联系人:饶公证员2106093) 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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