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推进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有关规定,决定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30名,现将个人自荐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范围 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工作者、企业从业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2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敢于坚持原则,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工作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专题调查、研究; (三)应邀参加市直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探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相关事项。 四、聘任程序 (一)报名 通过个人自荐方式报名的,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填写《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采用书面邮寄或者发送电子版的形式报名。书面报名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学历证明)邮寄至丽水市司法局。电子报名表以及相关资料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市司法局406室,邮编:323000,联系人:王若怡,联系电话:0578-2106046,邮箱:lssfjzfjdc@163.com) (二)审核批准 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聘任 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五、聘任期限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相关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监督员身份不符活动的,解除其监督员资格。 附件: 附件: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表(个人).wps
丽水市司法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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