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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0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丽水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通信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邮编:323000,联系人:陈秋韵,联系电话:0578-2106046,邮箱:lssfjzfjdc@163.com)

附件:1.附件1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附件2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省委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其次全会部署要求,以全过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以统筹行政检查计划、“综合查一次”为切入点,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重点,构建查前“统筹预告”、查中“证码双亮”、查后“评议反馈”闭环执法检查机制,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着力破解涉企重复、低效检查,全市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扰企问题发生率明显降低,“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事前行政检查规范

1.进行一次全面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2025年3月底,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上述主体外,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更新一轮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加强行政检查源头管理,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依托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浙江省行政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全面梳理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逐项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监管对象、主体、层级、形式、方式、依据等要素。要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要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者提出取消建议。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指导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规范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8月底前,各市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其他事项要在2026年底前完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二)严格事中行政检查程序

3.制定一批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要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与本地区年度检查计划相衔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相关任务方案。{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所涉及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指导机构{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4.执行一套执法检查标准程序。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未亮码检查,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平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5.进行一次检查优化升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五色工作法,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可以少检、不检。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行政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监管等工作协同联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行政检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线索发现等为基础,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时间,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强化行政指导,深化“互动治理”理念,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完善,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三)完善事后行政执法监督。

6.开展一次涉企检查专项监督。加强对行政检查情况的监督,通过网上监测、评议考核、工作检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执法通报等方式,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建立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鼓励企业扫码评价。持续深化“涉企执法活动三回访”机制,完善涉企推动市县自建检查系统与丽水市行政执法指挥协调系统对接,实现检查活动全量赋码、检查数据全量归集、检查结果实时共享,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数据治理。{责任单位:市综合执导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  

三、组织保障

各地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市司法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追责免责相关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新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感受度。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开展专项行动。12月16日,国务院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对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再次作出部署。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频次地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和强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丽水市迅速行动,成立起草小组,在前期涉企多头重复检查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以全过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以统筹行政检查计划、“综合查一次”为切入点,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重点,构建查前“统筹预告”、查中“证码双亮”、查后“评议反馈”闭环执法检查机制,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着力破解涉企重复、低效检查,全市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扰企问题发生率明显降低,“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方案通过加强事前行政检查规范、严格事中行政检查程序、完善事后行政执法监督3方面6大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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