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经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推动木玩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木玩产业合规指引》。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产业合规管理。
丽水市司法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木玩产业合规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3
第二条【范围和效力】 3
第三条【指导和服务】 3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求 4
第一节 产品设计 4
第四条【设计产品归属】 4
第五条【权利保证】 4
第六条【权利登记】 5
第七条【权利审查】 5
第二节 原料采购 6
第八条【资质审核】 6
第九条【合同签署】 6
第十条【原料选择】 7
第三节 玩具生产 7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 7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 7
第十三条【消防要求】 8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 9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 10
第四节 玩具销售 11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 11
第十七条【价格策略】 12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 14
第五节 劳动用工 14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 14
第二十条【劳动报酬】 15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 16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 16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预防】 17
第六节 合规管理 18
第二十四条【厂房建设维护】 18
第二十五条【依法纳税】 18
第二十六条【保险补助】 19
第三章 合规机制建设 19
第二十七条【合规组织】 19
第二十八条【合规体系】 20
第四章 附则 20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20
木玩产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高频涉法风险预防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引导木玩行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木玩行业秩序,规范木玩行业发展,提升木玩行业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木玩产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范围和效力】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木玩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经营者”)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经营者生产经营及企业管理活动等方面提供合规具体操作指引,其本身不具备强制力和执行力。法律、法规、规章对合规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主要围绕产品设计、经营销售、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高频涉法领域提供操作指引。经营者在适用时应当理解本指引并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的合规事项。
第三条【指导和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的合规管理和指导工作。
玩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木玩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并积极开展合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求
第一节 产品设计
第四条【设计产品归属】
经营者在聘用设计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创作产品 的著作权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经营者委托他人设计产品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的著作权归经营者所有。
(风险点:未在《劳动合同》《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创作产品著作权归经营者的,著作权归作者(受托人)所有,经营者在使用作品时存在权利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第五条【权利保证】
经营者在委托他人设计产品、受让他人设计产品或经许可使用他人产品时,应让合同相对方作出声明和保证,“作品权利来源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限制,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其承担”。
(风险点:产品来源不合法,侵犯第三方权益,应先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条【权利登记】
经营者在完成产品设计后,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
(风险点:产品未及时进行登记(注册),被他人抢先登记(注册)的,维权时可能面临举证不力、无法维权的困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第七条【权利审查】
经营者在将新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前,应围绕下列方向对权利来源进行审查,排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一)产品是否为原创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是否取得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是否在许可使用期限范围内;
(二)产品的包装涉及图案、样式、标识等是否引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与他人外观设计相似,是否与他人商标类似等。
(风险点:产品、包装涉及的相关图案、样式等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被苛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节 原料采购
第八条【资质审核】
经营者在采购木材、油漆、胶水等原材料时,应当围绕下列方向对供应商资质和履行能力进行审查,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一)是否取得供应产品的销售资质或许可;
(二)供应的产品是否为正品;
(三)供应商是否存在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的纠纷或案件;
(四)供应商是否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
(风险点: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能力的,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法按期获取其供应的产品,货款无法回流。)
第九条【合同签署】
经营者在采购木材、油漆、胶水等原材料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下列重点条款:
(一)采购原料的品牌、质量、规格、数量、价格;
(二)原料的供货方式,供应商送货上门或采购方自提,建议采用供应商送货上门;
(三)货款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或款到发货,建议采用货到付款;
(四)违约责任,不能供货或逾期供货的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建议由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风险点:未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明确,容易发生争议,且涉诉后可能面临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原料选择】
经营者应当按照玩具产品的质量、环保要求等选择恰当的原材料,保证生产的玩具产品质量和环保等符合要求。尤其是采购玩具订单对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选择木材、油漆、胶水等原材料须符合要求。
(风险点:选择原材料不当,可能导致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玩具采购商的要求,被退货和索赔。)
第三节 玩具生产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
经营者应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检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生产作业安全。
(风险点: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九十四条)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
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
(一)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定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且排放需达到排放标准。
(风险点:使用不符合前述规定的特种设备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三条【消防要求】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经营者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焊工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
(三)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五)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风险点:木玩企业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限期改正或不同额度的罚款,最高可罚款五万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将被以失火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
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产地;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风险点: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三)未运行水帘机、喷淋塔、粉尘收集处理设备,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未经预处理,直接向污水管网排放含漆废水;
(五)通过厂区自建管网直接向雨水管网排放含漆废水;
(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含漆废水等水污染物。
(风险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不同额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四节 玩具销售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
经营者在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五)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风险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第十七条【价格策略】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木玩产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产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四)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产品;
(五)销售产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产品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九)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经营者在销售木玩产品时,以促销活动的方式标注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风险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风险点: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可要求给予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违反上述第三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节 劳动用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
企业应贯彻实施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确保劳动用工各环节合规、规范有序,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与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企业与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个人建立劳务关系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从业人员属于流动人口的,企业在招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点: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将面临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未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的,企业将面临每人一百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条【劳动报酬】
企业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风险点: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改正);逾期不支付(改正)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
企业应按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点:企业未对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交将会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
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风险点: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交将会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将面临承担因未依法参保对员工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预防】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木粉尘、二甲苯、丙烯酸甲酯、噪声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按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其所禁忌的作业。
(风险点: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处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责令关闭。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第六节 合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厂房建设维护】
经营者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进行建设,不得扩建、加层。
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批准,不得将工业厂房用于商业、住宅。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风险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处以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依法纳税】
企业应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和监督体系,结合企业情况建立财务决策、财务决策回避、财务风险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企业应依法缴纳税收,如实纳税申报,不得少报、瞒报销售收入;不得多计、虚报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开具、接收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不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风险点:企业偷税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苛以刑罚;企业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十六条【保险补助】
发生工伤事故和保险事故后,企业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理赔,不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符合政府规定的相关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不得通过虚增投入、虚构业绩等形式,骗取补助、奖励。
(风险点:企业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企业骗取国家补助、奖励,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诈骗罪,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三章 合规机制建设
第二十七条【合规组织】
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建立合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合规体系】
经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以下事先审查及预防机制:
(一)建立自身业务及交易主体审查机制,完善对应资质清单、违法违规记录;
(二)建立业务合同、知识产权授权文书等法律文书模板体系,并及时与各交易主体签署书面合同;
(三)建立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风险审查机制,完善无风险知识产权素材库。对产品设计、包装涉及的相关图案、样式进行审查;
(四)建立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合规事宜,负责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以及开展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重大决策的合规审查和组织开展合规检查等工作,发现合格风险的,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五)建立常见紧急问题处理预案,发现违规事项的,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损失进一步扩大。如产品及服务质量、营销违规、知识产权侵权、消费者投诉、数据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