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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甜桔柚产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4 09: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推动甜桔柚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甜桔柚产业合规指引》。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甜桔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甜桔柚产业合规管理。

特此通知。

 

丽水市司法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甜桔柚产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第二章  种植合规风险防范

第三章  经营合规风险防范

第四章  合规管理体系构建

第五章  

 

 

 

 

 

 

 

 

 

 

 

 

 

 

 

甜桔柚产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提升甜桔柚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有效防范合规风险能力,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丽水甜桔柚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甜桔柚种苗培育、种植、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科学组织甜桔柚生产经营。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生产、销售一体化。坚持依法发展,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条【职责义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甜桔柚产业政策扶持、发展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行业协会】 甜桔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

鼓励甜桔柚行业协会支持和引导甜桔柚种植户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共同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保鲜库、农机库棚、产地预冷等农业基础性设施实现设施共享、互利共赢。

 

第二章 种植合规风险防范

 

第六条【苗木培育】 培育、生产甜桔柚苗木应当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

培育、生产甜桔柚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并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对甜桔柚种苗进行市场交易。

(风险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条【苗木优选】 甜桔柚种植户在购买甜桔柚苗木时,应当遵守以下有关植物检疫规定:

    (一)从县内购买的,应当要求种苗供应方出示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购买的,购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供应方提出检疫要求,经供应地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购入;

(三)购入单位或个人应将甜桔柚种苗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2年备查。

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甜桔柚种植户购买的种苗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

(风险点:未履行上述注意义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相关主体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农户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八条【土壤质量】 鼓励甜桔柚种植户在种苗种植前进行土壤环境质量检测,选择避风向阳、排水良好、水源充足、土壤疏松的平地和缓坡地作为甜桔柚种植园区

第九条【科学防治】 甜桔柚在种苗培育以及种植过程中应当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在甜桔柚种植园区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合理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按需、适时开展化学防治。

第十条【农药使用】 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风险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或者使用禁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化肥使用】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防止造成农用地污染和地力衰退。

(提示: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依据:《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包装处置】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安全、有效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相关包装物和废弃物,防止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节水灌溉】 鼓励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在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 鼓励甜桔柚种植户购买纳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购置列入2021-2023年浙江省农机新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2021-2023年浙江省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2021-2023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的机械设备依法享受相关机械设备购买补贴。

甜桔柚种植户应当在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

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用机械设备,应当停止使用,依法予以报废。

第十五条【质量安全】 甜桔柚种植户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甜桔柚种植户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风险点:1.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六条【生产记录】 甜桔柚种植户应当建立甜桔柚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停用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风险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七条【生产保险】 鼓励和支持甜桔柚种植户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购买冻害等保险服务,提高甜桔柚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用工规范】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规范用工,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时间、报酬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鼓励甜桔柚生产经营者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 经营合规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承诺达标】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风险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条【进货查验】 甜桔柚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风险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储存运输】 储存、运输包装甜桔柚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储存、运输和装卸甜桔柚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甜桔柚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甜桔柚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风险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产品包装】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做好明码标价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识。

风险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的,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特别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风险点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风险点二: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风险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商标许可 鼓励甜桔柚生产经营者进行品牌建设,主动申请注册商标,打造甜桔柚知名品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风险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质量标志】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不得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风险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宣传】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发布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前款规定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

  (三)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

  (四)其他引人误解的情形。

  前款所称实质性影响,是指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风险点:1.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2.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风险点: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 甜桔柚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指引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章 合规管理体系构建

 

第三十条【合规管理】 鼓励和支持甜桔柚行业协会建立甜桔柚产业风险督导预警机制,通过全流程跟踪督导,引导、协助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甜桔柚产业合规风险。

第三十一条【合规中心】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甜桔柚行业协会在主产区建立产业合规指导中心,健全企业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聚焦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的高频合规风险,跨领域联合排查行政监管、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合规风险,推动甜桔柚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鼓励甜桔柚生产经营者自愿参与由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评价和认证。

第三十二条【合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甜桔柚产业行政合规帮促机制,开展行政合规分类指导,依法为甜桔柚生产经营者提供合规咨询。

第三十三条【风险处置】 鼓励甜桔柚生产经营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四条【合规激励】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与合规评价认证相关联的信用修复、惠企政策供给等激励机制推进企业合规体系运行与部门联合监管有机结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甜桔柚种植户是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甜桔柚种植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主体。

本指引所称甜桔柚生产经营者包括甜桔柚苗木培育者、种植户、销售者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甜桔柚产品市场流通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列风险并非甜桔柚产业中的全部合规风险,且相应风险点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合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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