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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2 11: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              度程序规定(试行)

 2.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告

 知承诺书(参考格式样本)

 

                  丽水市司法

                   20231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可以不罚制度程序规定(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丽水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拟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三、规定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适用本规定执法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通过柔性执法,引导管理相对人诚实守信,实现执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六、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准确审核适用条件:

1.初次是指一个自然年度或检验年度内,违法行为在同一领域第一次被司法行政机关查获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3.违法行为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4.违法行为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初次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

七、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涉案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格式附后),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八、告知承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好文字和音像记录。

九、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尚未立案的可以不予立案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已立案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录进违法行为人个人年度执法档案。

违法行为人未及时整改或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属于征信内容的,依法纳入征信信息系统。

十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人应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十二、司法行政执法机构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机关汇报年度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情况。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2月16日起实施。

 

附件2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可以不罚告知承诺书

(参考格式样本)

                               NO:

当事人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要求具体,能够实施)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承诺

丽水市司法局: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当场改正完毕;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    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改正

情况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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