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示公告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7 15: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范围的通知》(浙司〔2023〕113号)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将市局承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行使,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初审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等事项   

1.设立登记;

2.注销登记;

3.名称、负责人、合伙协议、章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4.因吸收合并变更章程、合伙协议;

5.合伙人、住所变更备案。

以上事项不包含: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到省外设立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专(兼)职律师行政许可等事项

1.申领执业证书;

2.注销执业证书;

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

4.派驻分所律师、撤回派驻分所律师备案。

以上事项不包含:港澳台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注销执业证书;我市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省外分所执业律师,以及省外律师事务所派驻、撤回派驻在我市分所执业律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跨省域调取律师资格、执业档案。

(三)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

1.申领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2.变更公职、公司律师单位;

3.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

以上事项不包含:公司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确认。

二、委托实施时间

202411正式实施。之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办理的,由市局继续办理。(市、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市级单位公职、公司律师审批事项的初审由莲都区司法局承担。

三、工作要求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遵循“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局名义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初审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承担行政许可责任;要根据本地实际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人员配备和硬件保障,认真做好委托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区县司法局在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市局反映。市局将协调解决委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评估委托实施的效果;通过线上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许可、审批的,及时督促纠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整。

 

 

 

                            丽水市司法局   

                          2023年12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的通知.pdf

相关政策解读网址:《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委托实施律师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初审职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部门介绍
机构设置
领导简介
司法动态
政策法规
统计数据
公示公告
执法信息公示
党务公开
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矫务公开
公证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