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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接受虚开亦违法 取票“捷径”走不得
发布日期:2022-04-15 08: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一、案情简介

“没想到几张发票,竟让我陷入如此境地,实在是不该啊。”被查后,景宁某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东追悔莫及。

事情还要从2017年开始说起,由于生产规模的调整,该公司在当年购入了很多机器设备,但未能取得正规的发票。于是刘某东在网上找到了一个自称可以开具“正规发票”的杨姓经理,支付给对方人民币18000元的手续费,取得了12张看似“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随后将其入账。2020年5月,税务机关协查平台出现疑点预警,随后系统自启动生成发票协查工作流,推送至我局要求立案检查。我局立即组建专案检查组进行检查,通过上下游询问调查、银行资金流水取证、税收征管数据比对分析等方式,迅速查清违法事实,锁定案件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这12张发票被依法定性为虚开发票,该公司被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纳税信用等级降到D级,实际控制人刘某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局随即启动税警协同工作机制,于2021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对刘某东追究刑事责任。

二、小司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刘某东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一直强调公司真实购进机器设备,但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所以自己只能向他人购买发票进行入账,且这12张发票是他人开具的,当属他人虚开。殊不知,虚开发票的定义并不局限于为他人、为自己虚开,而且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刘某东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第二项,亦属虚开。近年来,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层出不穷,很多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正规发票,转而向第三方购票。正所谓“不知者无畏,知而深深畏。”虚开发票面临的代价是巨大的,轻则补税罚款,重则面临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

三、案例启示

发票取得需合规,票货款项需对应。在正常业务往来中,碰到销售方拒绝提供发票的情形,要提高警觉,依法维权。首先,向对方释明法律责任,不能出于人情或者今后业务往来的考量而擅自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其次,收集留存好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为维权提供坚实保障。最后,如对方依旧拒绝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法令所以导民也,刑法所以禁奸也。”虚开发票恐触及刑法,绝不能为了抵扣税款、骗取财政补贴等“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虚开发票,拿公司的信誉、信用乃至自己的人身自由做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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