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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应知应会(一)时限篇
发布日期:2022-01-11 16: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号为易错项

一、法治政府建设

1.每年3月1日,市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每年4月1日前,市县乡三级政府、市县两级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重大行政决策

3.决策机关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4.决策机关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5.重大行政决策采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从发布次日起算)。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20221月1日发布,征求意见时间应为20221月2日至1月31日

6.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事项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应当于决策执行满1年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8.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9.制定机关应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从发布次日起算20221月1日发布,征求意见时间应不早于1月121月2日、3日是元旦假期,1月8日、9日是双休日,上述4天均不计算在期间内)。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1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1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审核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信息公开

1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15.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6.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17.每年1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8.每年3月31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行政处罚

19.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2.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4.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处以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不含法定节假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2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6.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7.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公开。

六、行政许可

28.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0.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3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决定前应告知相关人享有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不含法定节假日),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3.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七、行政强制

  3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不含法定节假日)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8.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八、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39.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40.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更正的,以及逾期不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但申请事项即时办结的除外
    4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提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对提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

42.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告知被检查人。

九、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4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5.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为60日,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行政诉讼

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8.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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