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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6: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丽政发〔20176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丽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2


丽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促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力社保、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和群众,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力社保、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重大民生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组织。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用实地调查、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六条 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和真实性,通过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第七条 民意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重点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问题的针对性、题目的可评性、调查活动的易操作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查方案应当包含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调查了解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得出调查结论,形成民意调查报告。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第十条 民意调查报告作为决策机关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对于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反应强烈但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已属完备暂无改进空间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众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独立调查研究机构提交的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和提请决策机关集体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决策承办单位保存。

  第十 市、区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 规则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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