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司法行政政务服务能力,决定开展律师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更快更方便管理对象为宗旨,聚焦律师管理领域常用证明事项,选取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的行政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办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相关业务时,经告知承诺,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所符合设立条件及分所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该事项申请书中体现),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申请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浙里办APP或在浙江政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需核验分所符合设立条件及分所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的,经告知承诺,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 (三)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 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用途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 核查举措 | 备注 | 开具 单位 | 索要 单位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 分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 | 分所符合设立条件 |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通过联网核查律师事务所信息 |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 分所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 分所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通过联网核查拟任律师负责人信息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