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精神,结合我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在省清单之外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规定梳选适合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等方面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完成时间:2021年 月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编制并公告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省级系统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附后的参考样本(附件2),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间:2021年 月份 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规程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清楚告知内容、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要求违诺后果、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
(三)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证明材料“能减则减、主动核查”的原则,确定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工作规程。报送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经本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完成时间:2021年 月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实施情况清单按本方案要求按时报市司法局汇总。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1.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和比例。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比例不得低于10%。
2.核查结果运用。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注意事项
1.实施条件要求方面:各地、各部门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要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替代方式;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现“无证明化”办理。
2.实行范围方面:列入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变动清单(2020年版)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材料范围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材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4.适用方面: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学深悟透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务必要认真组织学习《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文件精神,吃透弄懂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按要求及时部署开展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实施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负责人,及时报送工作联络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末(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司法局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梳理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确保本系统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细。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审批改革、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督促指导协调工作推进情况。
(三)做好考核督查。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丽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市级有关部门于2021 年 月 日前将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工作规程和工作联络表,报送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附件: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3.丽水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4.丽水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5.丽水市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统计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联系人:倪郁平;电话:2106147)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丽水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分管领导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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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科室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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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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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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