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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工作情况季报表(三季度)
发布日期:2020-08-31 15: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表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工作情况季报表(三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丽水市司法局
                                      填报时间:2016年9月18日 
纠纷类型调解主体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案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件)案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件)
受理纠纷(件)成功调解(件)标的 (万元)受理纠纷(件)成功调解(件)标的 (万元)受理纠纷(件)成功调解(件)标的 (万元)受理纠纷(件)成功调解(件)标的 (万元)
涉诉民事纠纷驻法院(法庭)调解室2152122531.24113113579.34        
其他调解 组织              
合 计2152122531.24113113579.34        
治安民事纠纷驻派出所 调解室115115118.4293292179.41        
其他调解 组织   616112.4        
合 计115115118.4354353191.81        
备注:1.设在法院调解室9个,专职调解员18人,兼职调解员6人;设在法庭调解室  个,专职调解员  人,兼职调解员  人。
 2.设在公安派出所调解室13个,专职调解员20人,兼职调解员38人。
填表说明1.本表由市局基层工作部门负责汇总,分别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报送省厅基层处。  联系人:侯林卫  联系电话:0571-87054393。
 2.季度统计时间:一季度为上年12月-本年2月,二季度为3月-5月,三季度为6月-8月,四季度为9月-11月。
 3.“其他调委组织”指除派驻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外的调解组织。“案前调解”指矛盾纠纷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前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委托调解”是指矛盾纠纷立案后,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协助调解”是指矛盾纠纷立案后、在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过程中,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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