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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民安置纠纷调处行政裁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11 11: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一、事项
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二、裁决机关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

三、实施机关

市移民服务中心

四、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五、条件
1.存在移民安置纠纷的事实,且申请人与该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5.其他行政裁决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
六、程序
1. 申请人提出侵权处理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行政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
4. 行政裁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八、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必要,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必要,1份)

3. 证据材料(必要,1份)

4. 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1份)。

九、申请书样式

见附件。

 附件.docx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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