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城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H某申请的一起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案件,这是莲城公证处办理此类案件的首例。 据了解,当事人H某以手机号申请的微信中有部分聊天记录涉及自己公司与另一公司的业务及款项支付信息,因目前两公司业务往来发生经济纠纷,固定证据对当事人在纠纷中胜诉将有极其重要意义。 面对这一新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以把握客观公正为原则,从保全内容、保全方式、证据效力等方面与当事人协商,考虑到聊天记录属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对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的真实性未作证明予以告知,最终确定保全方案。当事人H某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用自带的iPhone6 plus手机登录微信进行截图等相关步骤操作,同时,由专业摄像人员将操作全程用摄像机进行现场拍摄,保证操作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最终成功为申请人H某办理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固定证据的作用,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随着互联时代的不断发展,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微信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将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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