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遂昌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其中瑕疵婚姻登记案件为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此类案件2015年败诉2件,2016年败诉3件,严重影响了遂昌县行政诉讼败诉率考核工作。遂昌县法制办对此问题进行了调研,对遂昌县婚姻登记瑕疵情况进行了分析,以寻求用行政程序解除这一问题。
一、遂昌县婚姻登记瑕疵的主要类型及形成原因
2004年9月1日之后,全县婚姻登记工作均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而在此之前,结婚登记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婚姻登记联网工作及居民身份证件易伪造等诸多因素,存在大量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遂昌县婚姻登记瑕疵主要分为三类:
(一)结婚登记资格齐全,但身份信息疑似虚假;
(二)结婚登记提供证件不齐全;
(三)因疏忽婚姻登记身份信息错误。
二、以行政复议方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的问题
以行政复议方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一)关于认定身份虚假问题。凡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的婚姻登记案件都是外来当事人身份信息经公安机关综合系统查询,未能查到匹配信息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提交资料有齐全的,也有不齐全的。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与虚假,是否能简单地以公安机关不能查询到匹配信息为由作出认定。
(二)关于资料缺失认定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资料缺失的情况多样,有缺少一份的,也有缺少多份的,甚至完全缺失的。是否凡资料有所缺失即视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资料缺失到什么程度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婚姻登记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是否严格遵守这一申请期限的规定。
(四)在前述3个问题得到解决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能否自行撤销错误登记行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此类瑕疵婚姻登记并不属于《婚姻法》确定的无效婚姻范畴。民政部门认为,根据民政部于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局不能撤销此类婚姻登记行为。我们认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有错必纠原则,在确认行政行为错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
以上问题,期盼在依法实践中能够得到解决。
(供稿人:遂昌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