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我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报送了'严格把关、依法办案,实现特赦工作不错一人、不漏一人目标'——丽水市司法局服刑罪犯特赦工作情况汇报之后,1月12日丽水市常委、常务副市长毛子荣作出了'市司法局对特赦工作,领导重视,工作细致,成效明显,实现不错一人、不漏一人目标值得肯定'的批示。 1月18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金登尚作出了“丽水市司法局特赦工作做得细实,特别是排摸、审核、帮扶(教)很到位,确保了不错不漏,值得肯定”的批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颁布后,市司法局根据上级的部署,迅速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办案,社区服刑罪犯已全部特赦完毕,经省司法厅组织检查考核,认为丽水市特赦案件“把关严,材料全,工作实,质量好”。 一、统一思想 加强领导。特赦是国家法律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四类罪犯进行特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于彰显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为加强对全国人大决定四类罪犯特赦工作的领导,丽水市司法局成立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云高为主任,分管局长邓伦透为副主任,法制处、基层处、社矫处、纪委、政治部等五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类罪犯特赦案件评审委员会,下设特赦工作办案组,抽调政治思想好、法律业务知识丰富的同志从事相关办案工作。 二、明确任务 严肃纪律。特赦工作既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又是严肃的办案任务,是对司法行政干部政治性、思想性、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考验。为了明确特赦纪律要求,做好四类罪犯的特赦相关工作,为此市司法局发文要求办案人员务必做到: 一是明确特赦条件。这次特赦,是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的。第一类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第二类是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第三类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第四类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二是明确办案程序。坚持个人办案(3人以上),集体讨论,领导审批,逐级上报。 三是明确廉洁自律。所有办案人员不接受请吃,不接受礼物,不徇私情,不予舞弊。要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律的检验。 三、深入摸排,掌握实情。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抽调精兵强将,重点打好档案查阅、集中点验、资格审核、谈话确认等四个方面的“组合拳”,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特赦资格摸底排查活动。各司法所利用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的时机,宣读特赦告知书,由服刑人员对照特赦条件,逐一签字现场予以确认。对请假外出人员逐一电话联系通知。针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生效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直接“排除法”,突出了“针对性”。将特赦的政策法律规定宣传到位,做到了人人见面,人人告知,人人承诺。 四、承上启下,答疑解惑。市司法局除了做好全市特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本级联络以外,承担了全市办理特赦案件的具体任务,从排查特赦人员名单,到调查取证案件材料;从特赦案件评审,到整理法律文书;从特赦案件审核,到提交法院特赦审理等各个环节。市局通过严格的评审,退回县局要求补充材料13份。市司法局先后召开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社区矫正科长参加了3次特赦工作业务培训会,听取每个案件的汇报,对涉及的案卷关键点、疑难点、问题点进行现场解答。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还专门制作《案卷材料目录》、《特赦工作流程》、《评审审核表》、《征求检察机关特赦意见的函》、《送市公安局、市国安局进行筛查评估的函》、《特赦建议书》、《重点对象安置帮教通知》等一整套特赦规范材料,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操作,确保全市特赦案卷的制作统一、规范、有序。 五、无缝衔接 跟踪帮教。社区服刑人员特赦后仍然属于特殊人群,这次特赦人员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此类人员年龄小,自律力差,有部分犯有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是安置帮教对象的重点。为此,我们专门制定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在解除社区矫正之前,进行再教育,一方面教育他们要有感恩之心,这次能够特赦是国家的好政策给他们带来了重生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重申法律的威严,警示他们要遵纪守法,不能走回头路。全市专门针对特赦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成立了“三帮一”的帮教小组,对他们进行跟踪教育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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