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 |
发布日期:2019-08-23 13: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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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条件 (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1)具有律师资格;2)在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4) 65周岁以下;5)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6)已向原单位辞职的证明。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④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1)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s究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委党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电大、职大等高等院校在编的法学教师),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④ 65周岁以下;⑤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④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3)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的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2、需提交材料 (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2)《实习鉴定表》;3)律师事务所实习证原件、复印件;4)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在国外取得长期居住权的留学归国服务人员申请执业的,应当提交上海市人事局签发的有效期在半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短期归国工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同时提交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无误的学位证明的中文译本以及国家教委对该学位的学位认证证明;7)辞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①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提交《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②原企业人员:提交职工退工单;③原待业(失业)人员提交劳动服务部门发放?quot;劳动手册'或人才交流中心发放的经当年度验证的'失业证';④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8)市或区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以及申请人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政审证明;9)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决定(指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0)二寸彩照一张。 (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2)《实习鉴定表》;3)律师事务所实习证原件、复印件;4)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6)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其中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同时提交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无误的学位证明的中文译本以及国家教委对该学位的学位认证证明;7)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的证明、政审证明包括申请人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8)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9)二寸彩照一张。 (3)专职律师重新执业申请:1)《上海市律师重新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3)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6)人事关系变动证明(辞职或劳动手册、失业证明或离退休证);7)市或本区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以及申请人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政审证明;8)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决定(指合作制律师事务所);9)因行政处罚停止执业的还需提交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证明。 (4)兼职律师重新执业申请:1)《上海市律师重新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3)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6)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及申请人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政审证明;7)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8)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9)因行政处罚停止执业的还应提交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证明。 (5)外地律师转沪执业申请:1)《外地律师转沪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3)本人情况简介(含个人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6)户籍证明(包括蓝印户口)原件、复印件;7)身份证原件、复印件;8)人事关系转移材料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9)市或本区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及申请人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政审证明;10)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决定(指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6)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核申请报批表》;2)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3)本人申请;4)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申请人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同时提交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无误的学位证明的中文译本以及国家教委对该学位的学位认证证明,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5)市或本区县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6)人事关系变动证明(辞职或劳动手册、失业证明或离、退休证);7)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决定(指合作制律师事务所);8)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9)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0)下列情况还须提交:①符合在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情况的人员,须提交高级职称证明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②符合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情况的人员,须提交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或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3、审核依据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等4个须知的通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程序 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专职律师重新执业申请、兼职律师重新执业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批→省司法厅审批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律师执业证。 2)外地律师转沪执业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初审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批→省司法厅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律师档案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律师执业证。 3)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初审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司法部审批→司法部审批后,对于符合条件,授予律师资格→被授予资格的申请人,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出具今后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保证书,由省司法厅核发律师执业证。 6、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7、办事部门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2109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二楼 邮编:323000 8、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8:00-11:30;,14:30-17:30 9、监督渠道 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三楼电话:2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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