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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简介——公证员
发布日期:2019-08-23 13: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公证员是国家授权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在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和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本人申请,由司法厅(局)按规定授予公证员资格。
    取得公证员资格,在公证处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后,执行公证员职务。执照由司法部和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实行年度注册,注册有效。
    公证处内部设置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等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按《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评聘。评聘的依据主要是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符合办理涉外公证条件的公证员,由主管司法局逐级申报、司法厅(局)审批并报司法部务案后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
    公证员不得兼任其它职务。公证员必须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依法执行职务。涉外公证员还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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