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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3 13: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0月颁布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特别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志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努力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今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现就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充分认识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各地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十一五”期间,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以“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加大力度,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条例》
  要以《条例》修改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立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10月份,把学习贯彻《条例》和《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活动。在《条例》宣传活动中,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领导,与宣传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社区等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条例》的普及,有组织地编写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新闻传媒的作用,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纸有字,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活动。三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局领导负责《条例》的宣传工作,制订计划,使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做到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使法律援助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力求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推进政府责任的落实,使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理解法律援助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本次《条例》修改,在援助对象、收案范围、受援条件和困难标准等17处作了重大修改,使《条例》更具人性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突出了便民、利民原则。各地要狠抓落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一)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解决基层法律援助资源短缺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纳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之列,使办理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得到了增强。各地要积极探索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目前我省各地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援助模式,解决律师资源丰富区域与律师资源匮乏区域律师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问题,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二)扩大服务,突出重点,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在服务上下功夫,以修改后的《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为标准,尽可能地将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覆盖到全省低收入人群,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办案量要逐年递增,案件质量要有新的提高。到2010年,力争我省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总量突破3万件,平均每年递增15.9%。
  要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要事项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将企业职工、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维权的重点对象,将建筑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领域,将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追讨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等法律服务作为重要事项,及时有效的提供法律援助。
  要重视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要在进一步做好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重视做好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要积极参与基层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通过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要在实践中探索和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办案人员的补贴,提高办案人员参与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对于突发性的、群体性的可能引发矛盾升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优先指派律师在第一时间参与解决纠纷,确保矛盾不升级、不扩大、不激化,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
  要积极探索服务方式。要积极探索服务方式和手段,继续开辟“绿色通道”,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等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着重在社会团体、社区、乡镇、街道和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企业、劳动力市场,建立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工作站(联系处、部),做到投诉有门,办事有人,使受援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有机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专线作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作用。近期,各地要对“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是“有名无实”的,要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监督、评估。质量是法律援助服务的根本,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各地要把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作为重点环节来抓,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要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操作过程,包括接待、咨询、受理、审查、决定、指派、办理、归档等,明确制度和标准,实现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要建立质量监督和奖惩制度,明确监督程序,完善评估机制,通过开庭旁听、案件抽查、向受援人、公检法等部门发放反馈卡等方式,加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奖惩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大力表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惩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考核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做到“五个到位”:便民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网络建设到位,组织协调机制到位,工作责任制到位。
  四、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程序和案件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及调查费等都作了缓收、减收和免收的明确规定。这使弱势群体能更顺利的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时获得司法救助。此规定更加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民本思想,更具人性化,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契机。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与协调,做好衔接工作,落实好《条例》相关的规定,共同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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