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6、《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序列中第70—78项规定 8、《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四条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11、《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12、《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3、《浙江省公证条例》第四条 1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内〔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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