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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司〔2008〕3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市委“创业创新”总战略和服务保障民生,推进“法治丽水”、“平安丽水”和“和谐丽水”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局制定了《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
综合考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科学展观的要求,切实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两创”总战略,建立健全以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效为重点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平安丽水、法治丽水、和谐丽水”服务。
二、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由市局政治部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为考评办副主任,市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市局政治部承担。
三、考评周期
考评周期按年度确定,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年的12月份。
四、考评程序与方法
1、单位自查 各县(市、区)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参照《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并自我评分,于本年11月底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市局考评办。
2、考评办考核 市局考评办组织考核组,由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市局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分组考评。考评工作以各县(市、区)司法局月、季、年度工作报表或专项统计为基础,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3、民主测评 市局领导和各处(室、中心)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各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测评表》,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民主测评,由市局考评办汇总测评结果。
4、研究确定。市局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市局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五、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一)考评项目 包括基层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等)、社区矫正、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9个方面。每年的4月底之前,市局考评办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考核细则》。
(二)分值设置 考评分数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组成。
1、基本分 总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90%;民主测评分为市局领导和各处(室、中心)的民主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10%。
2、奖励加分
(1)各县(市、区)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项的每项加3分,获单项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省厅级综合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项的每项加1分;获市级综合奖项的每项加1分,获单项奖项的加0.5分;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本局工作受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受厅级领导(包括省厅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5分。
(2)县(市、区)局内设机构获省部级奖项的每项加1分;获市级奖项的每项加0.5分。
(3)所辖范围直属司法所建所率达50%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加2分,达40%以上的加1分,达30%以上的加0.5分;按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完成对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清理工作的加2分。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等次 考评总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中得分前3名为优胜单位;得分不满75分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为整改单位。
(二)一票否决
当年度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了按照规定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考评优胜单位。
1、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未达到80%;
2、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当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6、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发生其他有“一票否决”事项情形的。
七、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为连续2年为优胜单位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单位主要领导记个人三等功1次;同时,考评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
八、其他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细则
2.各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测评表
附件1:
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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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考评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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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
10分 |
1 |
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组织机构健全完善,直管所建设扎实推进,专项编制使用到位,基础设施有效改善,公用经费得到保障,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
5 |
万人以上乡镇(街道)建所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直属所建成率未达到20 %扣0.5-1分;核定及新增专项编制未按规定全部使用的扣0.5-1分;未按要求完成已安排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司法所业务用房面积未全部达到《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的扣0.5-1分;当地基层党政领导和群众对司法所满意度较低的或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并查实有过错的扣0.5-1分; |
市局基层工作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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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管理有效。积极组织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组织网络健全,例会、培训等制度有效落实,工作机制完善,基础保障到位,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成功率达到规定要求。
|
5 |
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调委会比例低于50%的扣0.5分;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工作薄弱的扣0.5-1分;未有效落实调委会主任例会、分级培训等制度的扣0.5分;未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衔接机制的扣0.5-1分;未开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试点的扣0.5-1分;定期排查制度不落实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扣0.5分;乡镇(街道)调委会标准格式文书使用率未达到100%扣0.5-1分;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人民调解补助经费、其他地区未实施“以奖代补”等保障措施的扣0.5分;调解成功率低于95%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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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认真贯彻《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扎实推进归正青少年“导航工程”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职责履行充分,组织网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档案管理规范,衔接、帮教、安置和管理措施落实。帮教率、归正人员安置率符合规定要求,归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规定要求以内。 |
4 |
未按要求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的扣0.5分;衔接率低于95%的扣0.5-1分;已衔接的归正人员建档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安置基地建设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扣0.5-1分;帮教率低于95%的扣0.5分,农村籍和城镇籍归正人员安置率分别低于90%和80%的各扣0.5分,重新犯罪率超过3%的扣0.5-1分。 |
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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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
15分 |
4 |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队伍管理。 |
3.5 |
司法局无专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扣1分;有矫正对象的村(居、社区)无社区矫正工作站(小组)每例扣0.5分;司法所无公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扣1分;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的扣1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每起扣2分。 |
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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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区矫正措施落实,矫正对象再犯新罪率控制在0.8%以下。 |
4 |
矫正对象每月学习教育时间少于2小时扣1分;未建立矫正对象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的扣0.5分;矫正对象全年参加公益劳动累计时间不满24个工作日的扣0.5分;矫正对象监督考察小组每缺1个扣0.5分;再犯新罪率超过0.8%的,每起扣1分;因漏管、脱管引起重新犯罪的每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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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区矫正基础台账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
1.5 |
司法局未建矫正对象电子数据库扣1分;档案不规范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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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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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订全县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及时召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 |
3 |
未制定工作要点或计划的扣0.5分;未召开会议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市局法制宣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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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扎实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和挖掘各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
1.5 |
未按上级部门要求完成“法律六进”年度工作、未开展宪法和与民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每一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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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制度,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 |
1.5 |
公务员学法少于40学时的扣0.5分,未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考核)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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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积极开展“浙江法治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各种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 |
1.5 |
宣传活动无方案、无记录、无总结、未及时上报信息的每一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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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和农村(社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
2 |
乡镇(街道)法制辅导站拥有率低于100%的扣0.5分,农村法制宣传栏拥有率低于55%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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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参与优秀法制副校长评选活动,依托各类社会资源加强青少年法制学校和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
1 |
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聘任率低于100%的扣0.5分;无青少年法制学校或法制教育基地的每例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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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新颁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规模企业建立企业职工法制学校。 |
1 |
宣传活动无方案、无记录、无总结的每一项扣0.3分;规模企业建立企业职工法制学校数量低于每县(市、区)2家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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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公共活动场所及其管理单位开展社会性、公益性法制宣传,向其提供宣传资料或宣传品。 |
1 |
以工作记录为准,未开展工作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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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新一轮“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逐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 |
1.5 |
抽查发现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不符实的扣1分;未按上级部署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试点工作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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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认真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
1 |
工作无方案、无记录、无总结、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的,每一项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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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法制宣传。 |
1 |
本级报纸、电视、广播无法制宣传专栏的,每一项扣0.3分;未建成普法专用网站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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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20分 |
18 |
加强法律服务管理,建立法律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和法律服务队伍管理,规范法律服务活动。认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 |
5 |
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全年无质量检查的扣1分;无诚信档案扣0.5分;对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违反服务收费、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对市局部署的执业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工作不到位,或者滥用监督检查权妨碍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常执业活动的,一次扣1分; |
市局律师管理处
市局公证管理处
市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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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立法律服务行业质量监管和投诉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等方式,畅通执法投诉渠道。
建立案件查办制度,对涉及法律服务的各类议案、提案、信访、投诉案件做到依法受理登记,按规定开展办理和查处工作,并按程序反馈当事人和相关部门,提高法律服务行业公信力。 |
5 |
制度不落实,无举报投诉渠道的各扣0.5分;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按期限办结议案、提案、信访、投诉事项的,一次扣1分;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一次扣1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未被支持,或者处理结果被上级机关纠正或者责令改正的,一次扣1分;未建立信访、投诉查处台账扣0.5分;对违法、违纪行为瞒报、少报、漏报每件扣0.5分;不及时上报公布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信息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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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积极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每年组织义务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2次以上。 |
1 |
没有为中心工作服务事例的扣0.5分;公益活动少一次扣0.25分。 |
市局律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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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贯彻落实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项任务,创新律师管理工作,确保党建工作制度在法律服务队伍中的落实。 |
3 |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好的酌情扣0.5-0.5分;律师管理工作无创新扣0.25分;不及时或不按标准完成市局部署的任务酌情扣0.25-0.5分;教育评查不落实的每项扣0.25分;应建而未建党支部的扣0.5分,党建措施不落实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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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推动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满足基层和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 |
2 |
未制定计划的,扣0.5分;措施、制度不落实,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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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要求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 |
0.5 |
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扣0.5分。 |
市局公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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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认真做好水印纸的管理工作。 |
0.5 |
发生水印纸丢失情况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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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视公证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认真开展公证实务理论研讨,每位公证员每年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或调研文章一篇;党的组织健全、组织生活正常;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
3 |
不重视公证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扣0.5分;未完成理论调研的,扣0.5分;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的扣0.5分;为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服务措施、制度不落实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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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
10分 |
26 |
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的意见》(浙司〔2004〕126号)和《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
10 |
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考核结果折合成相应考核分。 |
市法律援助中
心 |
|
依法行政工作
9分 |
27 |
按照《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进行考核。 |
9 |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折合成相应考核分。 |
市局法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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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8分 |
28 |
领导班子团结有战斗力,群众满意率(比较满意率)在80%以上;队伍精神状态好。 |
2 |
班子明显不团结的扣1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好的视情扣0.5-1分;班子或队伍缺乏进取、创新精神的各扣0.5分;群众满意率和比较满意率之和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 |
市局政
治部
市局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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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按要求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项学习、教育、培训任务。 |
1.5 |
态度消极的视情扣0.5分;完成任务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视情扣0.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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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作风建设。 |
2.5 |
廉政责任制不落实的扣1分;局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每人次扣0.5分;局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加倍扣分。所属单位因行风作风存在问题被曝光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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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关及所属单位招录公务员报市局政治部审核。 |
1 |
未报市局政治部审核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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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司法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评选活动中排名高于半数参评单位。 |
1 |
排名每低于半数参评单位1名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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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
13分 |
33 |
按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硬件、软件建设符合要求。 |
1 |
无信息化建设规划,未建局域网,未联通县局政务内网,文件处理流程未使用OA办公软件的,每项扣0.3分。 |
市局办
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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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文处理规范,符合国家和政府有关公文处理要求。
档案管理符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的相关要求。 |
2 |
公文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件扣0.3分。
档案工作网络不健全,档案设施设备不健全,各门类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未编制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数字汇编等编研材料,未应用计算机管理的,每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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