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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司〔2008〕32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关于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达标活动的通知》(浙司〔2004〕26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命名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申报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是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成效明显,且已被评为三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 (二)依据《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暂行标准》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 (三)2007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村(社区),不得申报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 (1)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 (5)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二、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在自查、自评基础上,经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 (三)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抽查等方式,结合各申报单位平时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予以命名表彰。 三、名额分配 今年具体命名表彰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见《2007年度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额分配表》(附件1),各县(市、区)申报如达不到名额分配数的可以少报。 四、工作要求
(一)“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在扩大基层民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村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农村干部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星级评定对于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推动创建工作整体开展具有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申报表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比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 (二)各地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既要考虑基层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情况,又要考虑申报单位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三)申报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附件2),同时根据《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暂行标准》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进行自评,并将申报审批表、自评表及经验材料各一式四份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审核后于6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处。各地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联系人:李东春,联系电话:2106025,电子邮箱:lssfjxjc@163.com)。
附件:1.2007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2.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2007年度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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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数额 |
县(市)区 |
数额 |
|
莲都 |
10 |
遂昌 |
12 |
|
青田 |
13 |
松阳 |
12 |
|
龙泉 |
14 |
庆元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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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 |
22 |
水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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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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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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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青田、龙泉、缙云、遂昌、景宁、松阳申报的社区总数不超过2个,其余县(区)申报的社区总数不超过1个,各地申报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达不到以上名额的可以少报。
附件二
丽水市四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
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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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委会(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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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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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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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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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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