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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司〔2008〕2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08〕25号)文件精神,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市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丽水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丽司〔2007〕20号的具体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实施情况。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深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重点检查《丽水市司法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丽司〔2007〕20号)规定内容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司法局接本通知后,应当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在10月上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局法制处。市局除对本机关相关处室进行检查外,拟于10月中旬派出若干执法检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
主要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执法台帐、走访当地人大、政法委等部门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各项检查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务必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应包括:本局依法行政基本情况;执法工作经验及典型实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建议、对策等)。
(二)坚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既要在检查中肯定成绩,也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市局将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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