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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丽司20089

 

本局各处、室、中心:

为规范本局机关管理,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现将修订完善后的《丽水市司法局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丽水市司法局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丽水市司法局  

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丽水市司法局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关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本局管理的基本依据,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规定奖惩。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四条  认真组织学习活动,建设“学习型”机关。本局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分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行政执法学法制度、全局集中学习制度和各处(室、中心)集中学习制度。

第五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组中心组学习参加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各处(室、中心)正副处长(主任),可视具体情况吸收其它人员参加。由政治部负责召集,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缺席时,由其指定其他党组成员主持。每月10日晚集中学习,全年学习不少于12天。政治部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计划制定、会务、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学法制度

行政执法学法参加人员为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处室的负责人和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内容为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知识。由行政法制处负责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分管领导缺席时,由行政法制处负责人主持。行政执法学法每季度召集一次。行政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学法的计划制定、会务、记录。

第七条 全局集中学习制度

全局集中学习参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政治部负责召集,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及文件等。政治部负责全局性集中学习的会务、记录。

第八条  处、室、中心集中学习制度

处、室、中心集中学习参加人员为各处(室、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由各处(室、中心)负责人组织,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等。

第九条  学习检查考核制度

政治部负责对平时学习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类集中学习情况列为各处(室、中心)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学习、开会由本人在签到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先签。如遇出差、学习、办案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和开会的,应事先向政治部请假。

第十一条  因病、因事缺勤,必须填写请假单请假,按准假权限批准后交政治部备案,请假期满及时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视为旷工,旷工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由纪检组牵头建立督查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考勤的检查工作,不定期抽查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在岗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严格准假权限,请假 1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政治部备案;请假 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政治部备案。局领导请假,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经所在处(室、中心)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长批准,政治部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干部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全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按规定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中层干部座谈会,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各处(室、中心)会议,县(市、区)局长会,各类业务工作会等。

第十六条  党组会

党组会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研究人事、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书记决定会议议题并主持会议。政治部应提前通知各党组成员会议时间、议题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或召开党组扩大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政治部负责党组会的会务、记录。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是局机关的行政决策组织,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适时召开。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议题等。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研究行政工作、听取专题汇报、总结部署工作。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记录及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座谈会

中层干部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处(室、中心)正副处长(主任)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适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交流各处室、中心工作情况。政治部负责中层干部座谈会的会务、记录。

第十九条  全局性工作会议

全局性工作会议由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具体时间由局领导视工作需要决定,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传达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局性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性工作会议的会务、记录。

第二十条  各处(室、中心)会议

各处(室、中心)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处室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每月一次,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长会议

县(市、区)局长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交流、部署工作,研究我市司法行政重大工作。县(市、区)局长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各类业务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业务工作。各类业务工作会议由各业务处室承办,办公室配合。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局所有财政拨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项目的经费支出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经费使用实行“三审一公开”,即由处室负责人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经费支出情况每月在财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处(室、中心)私设“账外账”、“户外账”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有收费票据由局财务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各处(室、中心)不得自行购买或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按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由出差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因公务出差、开会借用资金,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回单位后一周内与财务结算;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算的,要向财务人员说明,但最长不能超出一个月;对无故不及时结算的人员,根据核算中心的规定,今后将不再借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开支和消耗,降低会议成本。

业务处室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经分管局长同意,局长审批。业务会议经费由业务处室预算,办公室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一次会议经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有分管领导参加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按核定后的额度报销,由处室自行安排会务。

综合性会议由局长确定,办公室视会议规模提出经费预算并安排会务,经费报分管财务局长批准后,按核定的额度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支出,各处(室、中心)及每门电话话费每月在公开栏公布。如话费异常,查明属非公务原因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应选择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专业,由本人向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凭毕业证书报销:专科允许报销学费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课程结业的不予报销。参加二个或二个以上在职学历教育的,只报销一个学历的经费。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严格控制出省、出国培训考察。凡出省、出国培训考察,一律由政治部统一安排,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省厅和市里统一组织的在省内的学习培训,根据文件通知,由政治部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参加的各类培训考察,报销时必须附文件和审批单。

 

第六章 后勤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制度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局正付局长(书记)及兄弟市来丽办理公务的,由办公室统一接待,中餐不饮酒,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其它人员来办理公务的,由对口处室到办公室登记并领取公务自助餐券到指定地点用餐,处室一人陪同。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必须使用车辆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办公室安排用车。

驾驶员必须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服从调度,严禁酒后开车,爱护保养车辆,无外出任务车辆必须入库;禁止私自出车,车辆归库后,钥匙交办公室;私自出车造成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由驾驶员自费修复和赔偿。

警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驾驶。车辆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外借。

车辆维修、购零配件等,由驾驶员填写申报单,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安排到指定的厂、站维修,凭批准的申报单签报发票。未经批准,一切维修、购零配件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局里不负责报销。

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在办公室上班,完成局领导和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品购置使用制度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使用人登记领取。各处(室、中心)需购置办公物品的,事先提出申请,不得擅自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需由市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物品,按市政府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凡规定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购置其它物品,5000元以下的必须有2名以上采购人员参加,5000元以上的必须有3名采购人员参加,票据应有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实行购管分离。办公物品购置、领用情况每季度在财务公开栏公布一次。

书报订购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处(室、中心)不得自行订购。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局纪检组负责办事程序监督,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局财务监督小组负责本局的经费开支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办事程序监督制度

纪检组根据各业务处室的业务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责任制度及各项工作流程,以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对各处室的办事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在年终考核评比时作为重要的评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制度

纪检组定期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党风、政风、行风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经费开支监督制度

每月的公务支出报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以严格标准、合理开支、勤俭节约为原则,对机关办公经费和招待费用进行统一监督审查。对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局党组研究处理。

5000元以上大额经费支出,要经过财务监督小组审核,1万元以上大额经费支出报局党组研究。办公室每季度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党组汇报。

纪检组组织内审人员,不定期对局机关、各协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内审意见。

 

第八章 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委、市府和省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局年度总体工作思路和各处(室、中心)实际情况,对各处(室、中心)的队伍建设、重点工作、日常工作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处(室、中心)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自评、考核评分、公布结果的考核程序对各处(室、中心)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考核百分制、一票否决制(综治、计生、党风廉政)、考核奖励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奖惩相挂钩。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层级管理制度。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实行层级管理规范化操作,形成普通干部向中层干部负责、中层干部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局长负责的层级管理机制,使层级管理步调一致、高效运作。

第九章 首问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对办事人询问事项负责答复处理的责任规定。首问责任人是指办事人以来信、来电或来访等形式询问到的本局第一位干部职工。

第四十二条  来电处理。首问责任人接电话时必须听清事由,认真答复,必要时作好记录。属于本处(室、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予以当场或当天答复;不属于本处(室、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联系电话,请来电人直接联系。

第四十三条  来信处理。领导干部收到信访件批示后,先交政治部登记,再交有关处(室、中心)办理,案件办结后,将调查取证、办理结果等所有材料汇总到政治部。

第四十四条  来访处理。来访人到本局询问或办理相关事宜,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细致地解答;需要提供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来访必须提供的材料,并及时办理;属于其它处室的事项,应主动引导来访人至有关责任处室;有关责任处室人员不在的,对办理事项应作好记录,转告有关责任处室人员;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力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有功则奖,有过则惩,奖惩分明。

第四十六条 奖励制度

局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先进表彰方案,报局党组确定实施,并负责对先进、立功的集体和人员的考察工作。各业务处(室、中心)组织的各项业务先进评比活动,报政治部统一纳入先进表彰方案,报局党组确定后实施。

各业务处室、中心及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报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处罚制度

干部职工违反本局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是局党组领导班子,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五十条 政治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中餐饮酒;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丽水市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严禁违法执法,执法不公;严禁作风浮夸,态度冷漠;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五十三条 纪检组与政治部将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况后,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将取消年终考核奖及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章 电脑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局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使用人不能擅自调换。

第五十五条 上网不准进入色情网站,对来历不明的软件严禁点击下载,如发现所使用的电脑有感染病毒的可能,应当迅速与办公室联系,及时杀毒,防止病毒扩散和发作,以保证局域网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各处(室、中心)的司法行政工作资料应存放在指定硬盘,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处(室、中心)需要在“丽水司法网站”或“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工作信息,应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网上发布。

第十四章 公文处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收文分急办件、阅办件、传阅件。急办件应在当天送领导批阅,并送有关处、室、中心人员办理;领导不在时,应及时和有关人员取得联系。阅办件应及时送领导阅签,并送有关人员阅办,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传阅件送领导、有关人员传阅。

局领导签批到各处室、中心的公文,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各处(室、中心)不得保留公文原件。

第五十九条 发文按公文处理规定操作。由各处(室、中心)拟稿并对文字内容负责,交办公室核稿后送领导签发,经发文登记后印发。对外送发的文字、材料应经办公室审核。

以局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和重要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查、归档,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政治部按规定管理、备查和归档。

 

第十五章 文明办公制度

第六十条  局机关同事之间关系融洽,团结协作,互相尊重。对待群众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敬业爱岗,作风严谨。办事程序公开、透明、有序。

第六十一条 干部职工上班前应整理办公室,下班后清扫办公室,重大节日组织大扫除。

第六十二条 不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壳、纸屑、烟蒂,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无卫生死角。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放有序,物品摆放整齐,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局党组对本规定行使解释、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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