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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消缓刑收监执行


 

200888,龙泉市人民法院收到龙泉市公安局的提请建议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季某撤消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两年有期徒刑。这是龙泉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安仁镇的社区矫正对象季某,于200310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31092006108日)。本来季某应吸取教训,在缓刑期内好好接受公安机关以及安仁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监管并遵纪守法、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早该过去。但是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并于2005627日起未按规定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并且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以逃避监管。

20061212安仁镇社区矫正办公室从公安机关接受移交的矫正任务后,季某也一直未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市检察院为此也曾经多次发出检察建议,不过由于季某始终未“出现”,所以无法对其采取考察、监管等相应措施。这次龙泉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结合本市社区矫正实际情况,针对似此类浮出水面的遗留问题,及时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迎奥运、促稳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大排查”专项行动,安仁镇社区矫正办以此为契机,积极行动,并表态一定解决该例三年多的“老大难”问题,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追踪终于发现该季行踪,并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致使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请建议龙泉市人民法院对其撤消缓刑,予以收监。季某做梦也没想到,由于没有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虽然原缓刑期已过,却仍落个被收监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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