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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除采取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期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教育等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五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外,还针对不同矫正对象采取不同帮教措施,取得了较为良好社会效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赞誉和矫正对象的普遍好评。
一是融情于法,上门帮教倾真情。缙云县新建所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失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在限定7天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新建司法所主动与当地村干部联系,得知李某现年已81岁,因年迈体弱,身体欠佳,平时基本以卧床为主,无法到司法所报到。根据这一特殊情况,5月21日,新建司法所2名工作人员赶到离司法所所在地近40来里路的李某家中,对该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相关教育,办理了社区矫正监管手续,并委托该村主要干部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对李某进行帮教。人性化的帮教,深深感化了年事已高的社区矫正对象,表示在有生之年永记大德,不做违法之事。
二是帮困解难,耐心开导扬风帆。该县七里乡黄塘头村陶某于去年12月监外执行,回归社会之初,生活困难,致富无门,一度情绪低落,找到了缙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要求解决启动资金困难。社区矫正科及时与银行、财政等部门咨询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当地社区矫正帮教组织和亲朋好友们的帮助下,于今年2月自筹资金20多万元,创办了“新建镇日日用箱包加工厂”,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二十多名,为义乌、东阳等地的许多厂家加工产品,成为当地社区矫正对象在监外执行期间,勤劳致富回报社会的好榜样。同时,为保证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方便陶某的工作和生活,社区矫正科主动把陶某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户籍地司法所移送到居住地司法所监管。日前,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社区矫正科同志进行回访时,陶某表态要积极接受当地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服从日常监督管理。他将努力创业、准备有条件时扩大投资,让无从业门路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可以有就业之地,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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