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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缙云县舒洪镇姓王村调委会充分发挥自身贴近基层,心系群众,情牵弱势群体的优势,成功调解了舒洪镇姓王村一起因建房导致伤残赔偿的“老大难”案件。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赔偿方履行了绝大部分给付义务,使这起法院执行三年未解决的执行难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0月份,受害人王某某在赔偿方王某某的组织下到舒洪镇舒洪村为钭某某建房,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操作发生意外,受害人王某某从四层跌到地面,致其腰椎爆裂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受害人王某某的申请后,及时指派律师予以法律援助。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8.714万元,分别由房主钭某某赔偿13.55万元,赔偿方王某某赔偿5.592万元,其余6位共同参与人各赔偿2.796万元。5位共同参与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房主钭某某赔偿13.55万元,赔偿方王某某赔偿12.592万元,其余6个共同参与人各赔偿1.796万元。判决生效后,除房主钭某某外逃,其房屋拍卖后,受害人王某某得到部分赔偿款,但其他赔偿方均拒不履行。缙云县法院执行庭受中院委托到姓王村执行了3次,还对2位当事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对此,三年时间里,受害人王某某坐着轮椅艰难地到市、县上访,惊动了数位领导,造成了重大的不安定因素。
姓王村调委会知难而进,主动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分清利弊关系,讲法律、讲道义、讲感情,倾注了无数的心血和努力,终于在今年1月底,在村调委会的牵头下,受害人王某某与赔偿方王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赔偿方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受害人王某某2.1万元。其余6位共同参与人也陆续与受害人王某某签订了类似的执行和解协议。一起极易引发较大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终于在村调解委员会强有力的调处下“事了气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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