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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


1、 所需条件

(1)有自已的名称、住所、章程(合伙协议)。
• 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 住所人均10平方米以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住所与实际执业场所必须一致,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应当配置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等必需办公设备,
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3)有3名以上发起人,合伙所应有3名以上合伙人。
• 发起人(合伙人)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执业3年(按1年12月据实计算)以上,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 发起人(合伙人)中本科以上学历或3级律师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3;
• 不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作为发起人(合伙人)的,所占比例不超过1/3。同一家庭成员作为发起人(合伙人),所占比例不超过1/5。
• 合伙所因违法执业吊销执业证的,认定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3年内不得成为发起人,其他合伙人2年内不得成为发起人。合伙人擅自或除名退伙的,3年内不得成为其他合伙所的发起人,作为合作所发起人则应说明退伙或被除名原因。合伙人在事务所成立2年内退伙的,自日起2年内不作为合伙所发起人,作为合作所发起人时则应说明退伙原因。合作人被强制退出事务所的,自日起2年内不得成为其他所的发起人。事务所成立未满1年的,其发起人从原所退出后2年内不得成为其它所发起人
• 律师事务所在设立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中止审核程序。已经核准登记的,撤销准予登记的决定并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对弄虚作假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发起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他发起人2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事务所。
(4)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3级律师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执业经历。
(5)有专职的会计、出纳和必要的辅助人员。 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具有本行业专业资格,遵守财务回避制度。
(6)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及专职律师、行政人员均须辞去原职。
2、需提交材料
(1)筹建:1)筹建律师事务所请示;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3)律师事务所章程
(合伙所另附合伙协议);4)选举主任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5)收益分配方案(合伙所另附
合伙人当年度分配比例);6)资产证明:①资金来源证明;②资金到位证明;7)办公设备
证明:①设备清单及价格;②设备来源证明;8)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购买证明或租赁证
明及有权出租出借证明);9)律师事务所全体专职人员名单;10)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合伙
人)材料:①简历、②执业证、③学历证书、④身份证、⑤转所审核表、⑥三清证明或原所
同意办理三清手续的书面承诺、⑦辞职证明或同意辞职书面承诺、⑧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人
事档案转移书面承诺、⑨政审意见;11)行政人员名单;12)行政人员材料:①简历、②会
计证等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③学历证书、④身份证、⑤辞职证明或同意辞职书面承诺、⑥
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人事档案转移书面承诺、⑦政审意见、⑧聘用合同。13)上海市司法局
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2)建立:1)设立申请;2)律师事务所筹建时全套材料;3)县级司法局同意筹建
批复;4)县级司法局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意见书;5)市司法局要求申报的
其他材料。
3、审核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设立律师事务
所等4个须知的通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市级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审批。
6、办事时限

材料交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7、办事部门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2109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二楼
邮编:323000
8、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8:00-11:30;,14:30-17:30
9、监督渠道 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三楼电话:2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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