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 信息动态 法治之窗 基层之声 法律援助 基层工作 法学教育 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 公证服务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 市司法局->律师服务->律师服务
律师事务所合并


1、所需条件:
(1)律师事务所涉嫌有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局、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合并;
(2)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当年年检的或被停业整顿期间、正在被司法、行政 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不得合并;
(3)合作所合并,
应当经合作人会议讨论并作出合并决议,并经全体合作人2/3以上同意合并决议。合伙所合并,应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并作出合并决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
(4)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不得合并。
2、需提交材料:
(1)合并各所分别向各自所属区县司法局合并申请及市局批复;
(2)向县级司法局(即合并后的注册所在地司法局)提出合并请示;
(3)合并各方律师事务所合并决议;
(4)合并协议(内容包括:合并后的名称、组织形式、 住所、负责人;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情况;合并后律师事务所对资产、债权债务 、业务关系、人事情况的处理意见);
(5)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章程;
(6)合并同时转制的, 须附转制决议(转为合伙所的,另附合伙人协议);
(7)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8)合并后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及原执业场所的处置意见;
(9)律师事务所净资产审计报告及资产净值计算表、资产负债表;
(10)选举主任决议及主任任职资料;
(11)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名单(律师另附执业证号);
(12)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材料:辞职证明、人事档案保管、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医疗 保险证明;
(13)律师事务聘用人员聘用合同;
(14)律师事务所主要规章制度;
(15)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16)市司法局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3、审核依据 《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合并的若干实施意见》。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县级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审批。
6、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的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7、办事部门 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2109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二楼
邮编:323000
8、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8:00-11:30;,14:30-17:30
9、监督渠道 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三楼电话:2132106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