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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需条件 改制为合伙所的,必须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需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转制申请;(2)律师事务所转制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购买:产权证;租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有权出租证明;借用:借用协议、出借单位有权出借的证明); (5)净资产审计报告; (6)收益分配方案或比例;(7)合伙人简介; (8)合伙人出资表及凭证;(9)选举主任决议;(10)全体专职人员名单;(11)专职人员材料:1)辞职证明、2)档案保管证明、3)社会养老保险证明、4)社会医疗保险证明;(12)专职聘用人员聘用合同;(13)律师事务所主要规章制度。(14)上海市司法局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3、收费标准 不收费。 4、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审批。 5、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的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6、办事部门: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2109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二楼 邮编:323000 7、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8:00-11:30;,14:30-17:30 8、监督渠道 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三楼电话:2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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