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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到丽水设立分所


1、办事所需条件
(1)律师事务所条件:
律师事务所成立4年以上;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
(2)分所条件:
分所有自己名称和住所;
分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有3名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分所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
2、需提交材料:
(1)筹建:
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筹建分所的申请;
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证明;
派驻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学历证书;
执业场所意向书;
其它材料。
(2)建立:
向市司法局申请建立分所请示;
筹建时全套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合伙所另附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分所的执业场所使用证明(购买:产权证;租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有权出租证明;借用:借用协议出借单位有权出借的证明);
分所5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证明;
分所办公设备清单及证明(发票)(6项与7项资金加相不少于10万元);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分所行政人员名单;
分所行政人员材料:简历、身份证、会计等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辞职证明、档案保管证明;
市司法局要求申报其他材料。
3、 审核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办事程序

律师事务所申请→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审批。
6、办事时限

自材料收齐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7、办事部门  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2132109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二楼
邮编:323000
8、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8:00-11:30;,14:30-17:30
9、监督渠道 市司法局 地点:丽水市大洋路384号三楼电话:2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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