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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


  公证制度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某一法律行为。某一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公证机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司法部门,它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2.它的特有职能是开展公证活动,确认被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赋予被证明事项以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公证效力有三种:
  1.证据效力。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人保障,对承担义务者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地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就是最可靠的证据,仲裁、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2.强制执行的权力。一债权、债务文书对权利义务关系写得明确,在这方面当事人并无争执。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就可经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审判机关据以进行裁判解决。
  3.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只有办了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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