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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


    1957年8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式创立。近半个世纪过去了,历史已雄辩地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这既是发展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因此,客观地回顾历史,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和经验,站在新世纪的起点上,与时俱进,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1957年8月,根据当时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并提出了“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劳教工作方针。 

  ■197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与此同时,党中央根据新形势下劳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并对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提出了“像父母对待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的“三像”要求。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成为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手段,在“禁毒”、“扫黄”、“打黑”以及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其中就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保障劳动教养场所的经费和所政建设投资等作了明确规定。1986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收容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强化了劳动教养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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