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 信息动态 法治之窗 基层之声 法律援助 基层工作 法学教育 法律法规 律师服务 公证服务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 市司法局->法学教育->法苑之窗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新旧计划对照


 

旧计划

新计划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1

043

中国革命史

4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2

301

302

303

304

英语(二)

日语

俄语

法语

 

任选一门

 

 

14

3

0015

英语(二)

14

3

212

中国法制史

6

4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4

213

律师公证实务

4

5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5

215

合同法

6

6

0230

合同法

4

6

216

劳动法

4

7

0167

劳动法

4

7

217

国际私法

4

8

0249

国际私法

4

8

218

国际经济法

6

9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9

219

工业产权法

4

10

0226

知识产权法

4

10

220

环境保护法

4

11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4

11

221

公司法

4

12

0227

公司法

4

12

214

企业法

6

13

0258

保险法

3

13

211

国际公法

6

14

0169

房地产法

3

 

 

 

 

15

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16

0263

外国法制史

不考外语者必考

4

 

 

 

 

17

0256

金融法(一)

4

 

 

 

 

18

0233

税法

3

 

 

 

 

19

0257

票据法

3

14

201

法理学

加考

课程

6

20

0211

法理学(一)

加考课

7

15

203

刑法学

8

21

0245

刑法学

7

16

225

民法学

8

22

0242

民法学

7

17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23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合计

不含加考课程

72

合计

不含加考课程

64

说明:

1、        从2002年下半年起,本专业按新计划要求安排考试。

2、        2002年12月底以前毕业的考生,按原计划通过的《中国革命史》课程,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课程。按新计划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不需另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从2003年起,通过的《中国革命史》课程,只能替代《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仍需另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3、        2002年下半年,考生按原计划要求完成所有理论课程的考试,2003年上半年通过毕业论文答辩,2003年6月仍可按照原计划毕业。以后,毕业生审定按新计划执行,按原计划考试尚未毕业的考生,通过的课程可按上表对应关系进行替代,按新计划计算学分。

4、        考生如不选考外语,需另考四门课程,且不授予学位。

5、        2002年6月以前通过的《日语》、《俄语》、《法语》课程,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英语(二)》课程;未通过的考生在报考本专业时,只能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

6、        通过自学考试原法律专业(专科段)和法律(二)专业(专科段)中的《婚姻法》课程的考生,可不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中的《婚姻家庭法》课程;通过自学考试原法律(二)专业(专科段)中《公证律师制度》课程的考生,可不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中的《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7、        2002年6月以前通过《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程的,可以分别对应替代新计划中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房地产法》课程。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