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浙江的重大政治任务。2021年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2年6月,丽水市人大执法检查组配合省人大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条例》执行情况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先后赴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查,指出了《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纵深推进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落实落细工作任务,决定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改革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的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丽水市人大组织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职责边界清单落实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及协调事项执行现状。 二、监督范围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不包括乡镇(街道)。 三、监督步骤 (一)前期准备(3月27日-4月9日)。请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同级司法局(市司法局联系人:王嵩山,电话:0578-2106049)。 (二)现场监督(4月10日-4月30日)。市本级由市司法局组织专项监督组开展检查(监督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查看相关工作材料和台账、案卷,跟踪案件全流程运行情况,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查验改革推进力度。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确定开展监督时间和监督组成员。 (三)督促整改(5月1日-6月30日)。对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被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市、县司法局。 (四)定向通报(5月1日-5月30日)。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结合本次监督活动情况汇总、梳理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项监督报告,报送本地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工作重要性,实事求是,认真配合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工作。 (二)提升监督实效。要以查找存在问题、工作短板为主要目标,灵活采用查阅台账、检查案卷、实地检查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工作短板,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研究、抓紧整改,司法局、指导办要加强指导,提出建议意见,跟踪整改情况,确保专项监督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督促。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会商研判、点评亮晒、通报整改等方式,落实落细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将纳入法治丽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附件:市直执法单位名单 丽水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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