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执法公示
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10: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

(二)执法责任制要根据职责分解、围绕执法流程、行政层级逐人逐环设定,体现定岗定职定责,实现“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效能评价”全链条闭环。

(三)责任设定要有全面性和前瞻性。分解、设定落实行刑双向衔接制度,既要包括涉刑案件移送,也要包括刑事案件终结后移交行政处罚的办理;明确执法行为统一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平台办理,原则上禁止线下纸质办理,推广行政行为码应用。

  (四)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法律规定,不断健全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处理投诉举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 

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三定”方案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机关属于合并组建的,要根据职责调整、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变化进行全面梳理、调整、完善。

请各行政执法机关(市级执法单位名单附后)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同级司法局(市司法局联系处室: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林震,联系电话:2106368),各县(市、区)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司法局。

 

附件: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丽水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
  执法信息公示
执法公示
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