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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5 16: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法制审核的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总结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经验,特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二)--法制审核意见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二)

2.法制审核意见书(参考格式)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017

 

附件1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二)

——法制审核意见指引

一、法制审核工作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方式调配法制审核力量,仍需由确定的法制审核人员出具法制审核结论。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的案件,应当有完备的法制审查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规定多层级或多环节法制审核的,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或处罚决定前应当有对全案的法制审核意见书。 

  立案、结案环节的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内部管控。

  三、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以“法制审核意见书”形式作出。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包括来源、案件审核分析情况、审核结论意见和后续处理意见、审核人员签名、审核时间等内容(参考格式附后)。

四、办案流程审批表中的法制审核栏目可以保留,用于填写法制审核意见书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外的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使用栏目式法制审核。

五、法制审核意见必须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符合各项法制审核内容进行评判。

审查结果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对案件的处理和补救(纠正)意见。  

附件2

法制审核意见书

(参考格式)

XXXX(办案机构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报送XXX(当事人)涉嫌XXXXXXXX(违法行为特征)一案的材料,提请法制审核,XXXX(法制机构名称)负责人交由XXXX(审核人)进行法制审核。其中于XXXX年XX月XX日退回补充调查(或要求补充提交XXXXXX材料),现已依法审核结束。

一、法制审核情况(需进行论证)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审核结论和处理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3.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4.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6.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7.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审核机构名称:

              审核人:

             20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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