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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5 16: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为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做好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衔接,解决行政执法中问题,指引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一)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工作指引(一)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切实做好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衔接,指引规范行政执法,提出工作指引如下:

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诉讼法律救济途径告知表述示例

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丽中法〔2021〕139号)规定,经征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表述示例如下: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后的《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各单位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相应变更。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应当明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对提出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期限规定更宽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四种情形的法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四种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必须遵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期限),告知内容应当是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意见,不是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因此,在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处罚案件也需经法制审核。

四、法制审核的内容和解决意见

(一)行政执法案件证据形式的法制审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进行。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审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在审核意见表列明存在的程序问题。对其中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建议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一)各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主文的标准规范表述条目。

(二)执法文书格式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的规范要求进行修改和细化,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格式可以参考《浙江省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浙府法发〔2017〕25号)。

(三)坚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说理制度。执法机关应当对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选择进行法理性的说理,说清具体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调查终结报告要说清建议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理由和依据,适用的法定情节和其他裁量情节,处罚幅度的计算公式等。处罚决定书要说明适用的处罚种类、法定情节和自由裁量的法理。

六、音像记录附卷,要建立目录清单和符合视听资料的证据要求

音像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案卷,一是要符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制作各件案件的音像记录目录,证明各件案件已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应录尽录要求。二是用作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要求,需要制作音像记录说明,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有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附件:

附件: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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