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今年8月份,我市组织开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梳理适用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改正后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规定要求确定公布了本单位执行的事项清单,并报送我局备案。经对各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事项清单的实施事项、适用条件、法律依据进行汇总,形成《丽水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汇总)》,现予以公布。 附件: 附件:丽水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wps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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