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监督处反馈。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docx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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