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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5 09: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监督处反馈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docx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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