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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5 09: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落实法律制度是法律适用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实施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是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处罚裁量权细化的体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够更好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准确把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三)探索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

适用本实施意见不予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自然年度内行政执法单位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查获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实际可以对时间、空间等作出一定限制认定。

(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且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市本级各领域《初次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根据本实施意见对本领域不予处罚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省级以上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领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梳理公布清单。市级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面梳理本系统监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特有监管事项地方性法规,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梳理明确本系统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管事项,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定本系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包括省级部门制定的清单),清单目录报市司法局汇总,予以公布。

  (二)把握宽严相济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并引导当事人立即或及时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遵守承诺书并落实改正,经执法人员核查整改到位后,方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时间周期内又违法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应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进行相应的制定、修改、完善,确保“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落地。同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依法将行政相对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再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纳入档案记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强化执法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将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在11月中旬完成清单编制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准确把握“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适用范围,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要在11月底前完成规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适用程序,并严格执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行政执法单位将办理案件数量、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落实情况在每季25日及时汇总到同级司法局。市、县司法局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推进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情况,按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践行容错纠错。“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推行过程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既要坚决防止行政执法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罚”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也要按照规定宽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中存在的过失。

(五)突出普法宣传。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过程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努力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于2022年10月6日起施行。

 

    附件: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告知承诺书.docx 

          执法流程图.docx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丽水市司法局

20229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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