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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7 10: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司法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依法实施专项、个案监督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应当按年度案一卷一号单独立卷。

第五条  入卷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确实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以保存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不入卷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包括:(1)重份材料;(2)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制件;(3)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卷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卷材料一般包括:(1)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监督处理结果)或进行专项执法监督的文件;(2)行政执法监督立案审批表;(3)投诉人提供的或相关单位移交的相关材料;(4)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5)被监督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6)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调查相关材料(调查笔录、录音录像照片、听证等);(7)被监督单位提交的整改相关材料;(8)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审批表;(9)满意度调查表;(10)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送达回证;11)其他与案卷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卷以纸质形式归档,涉及通过网络系统平台在线运行形成或获取的电子文件的,可以将有关电子文件的数据来源(IP地址、访问路径等)、电子证据存储方式、存储场所等信息予以截屏截图等方式书面记录并入卷,用于代替原应入卷的纸质文书材料。有条件的,可以加贴与信息系统相关联的条形码、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机读标签,实现数字信息可视化。网络系统平台升级或者数据迁移时,应当将升级或者迁移后的数据查询方式、存储方式、存储场所等信息记入行政执法案卷备考表,或者在电子数据书面记录中予以补记。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卷前有卷宗目录,卷宗打印页码,单页的打印在右上角,双页的正面打印在右上角,反面的打印在左上角。

第十一条 本规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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