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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司罚决字〔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7-10 11: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律师工作处

当事人:杜金洪,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丽大所)专职律师,该律所负责人,身份证号:3325231***0***0***,律师执业证号:133****84***15***。 

杜金洪作为丽大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6月2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9年7月10日,丽大所金亮贤律师通过丽水尚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策公司)介绍,私自接受申稳春两个案件委托并收取律师费现金2万元,另3万元由尚策公司刷卡收取。7月16日,金亮贤上交丽大所6000元,丽大所对股权纠纷上诉案件作了收案登记,并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金亮贤通过向尚策公司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同时还存在向熊伟权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丽大所未严格执行律所统一收接案件的规定,对律师收案情况未尽到应有的监督义务;收费管理不规范,金亮贤私下收取当事人缴纳的费用,扣留部分再转交给律所,且只登记一个案件,丽大所对此未及时监督纠正,也未核实缴费人和实际缴费金额等情况。杜金洪作为律师负责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客观上为金亮贤私自收案收费及不正当承揽业务行为提供了机会。丽大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丽大所给予警告、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杜金洪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司罚先告字〔2020〕第3号)。杜金洪没有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杜金洪作为丽大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应当依法承担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杜金洪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丽水市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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