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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司罚决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7-10 11: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律师工作处

当事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丽大所),执业许可证号码:23311200830272033,统一机构信用代码:31330000672552350H。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三楼,负责人:杜金洪。 

丽大所涉嫌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一案,本机关于202062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9710日,丽大所金亮贤律师通过丽水尚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策公司)介绍,私自接受申稳春两个案件委托并收取律师费现金2万元,另3万元由尚策公司刷卡收取。716日,金亮贤上交丽大所6000元,丽大所对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件作了收案登记,并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金亮贤通过向尚策公司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同时还存在向熊伟权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丽大所未严格执行律所统一收接案件的规定,对律师收案情况未尽到应有的监督义务;收费管理不规范,金亮贤私下收取当事人缴纳的费用,扣留部分再转交给律所,且只登记一个案件,丽大所对此未及时监督纠正,也未核实缴费人和实际缴费金额等情况。丽大所对金亮贤私自收案收费及不正当承揽业务行为未实行有效监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莲都区司法局《关于移送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亮贤被投诉案的报告》;2.莲都区司法局对金亮贤的谈话笔录、谈话录音;3.金亮贤《关于申稳春投诉的情况说明》;4.2019年度金亮贤在丽大所的收案登记情况复印件;5.丽大所出具的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发票复印件;6.申稳春的投诉材料(投诉情况说明和微信聊天记录、尚策公司出具的收取律师费5万元的收款收据、3万元刷卡小票等);7.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卷宗材料;8. 丽水市司法局对丽大所出纳李景平的调查笔录;9. 丽水市司法局对丽大所主任杜金洪的2次调查笔录;10.丽水市司法局对金亮贤的2次调查笔录;11. 丽水市司法局对熊伟权的调查笔录;12.丽大所提供的熊伟权领取案件介绍提成费凭证复印件;13.丽大所年度考核材料中律所职工社保参保证明及丽大所未缴纳社保人员说明材料;14.丽大所的执业基本信息。 

2020629日,本机关依法向丽大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司罚先告字〔2020〕第2号)。丽大所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不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丽大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系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丽大所警告、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丽水市司法局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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