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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司罚决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7-10 11: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律师工作处

当事人:金亮贤,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丽大所)兼职律师,身份证号:3307021***0***1***,律师执业证号:133****99**69****。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的案件移送报告,本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对金亮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9年7月10日,通过丽水尚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策公司)介绍,金亮贤接受申稳春两个案件委托并收取律师费现金2万元,另3万元由尚策公司刷卡收取。同年7月16日,金亮贤上交丽大所6000元,丽大所对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件作收案登记,并开具了6000元的发票。后因申稳春投诉,2020年5月14日金亮贤用微信转账方式退还申稳春2万元。金亮贤通过向尚策公司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同时还存在向熊伟权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莲都区司法局《关于移送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亮贤被投诉案的报告》;2.莲都区司法局对金亮贤的谈话笔录、谈话录音;3.金亮贤《关于申稳春投诉的情况说明》;4.2019年度金亮贤在丽大所的收案登记情况复印件;5.丽大所出具的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发票复印件;6.申稳春的投诉材料(投诉情况说明和微信聊天记录、尚策公司出具的收取律师费5万元的收款收据、3万元刷卡小票等);7.申稳春股权纠纷上诉案卷宗材料;8. 丽水市司法局对丽大所出纳李景平的调查笔录;9. 丽水市司法局对丽大所主任杜金洪的2次调查笔录;10.丽水市司法局对金亮贤的2次调查笔录;11. 丽水市司法局对熊伟权的调查笔录;12.丽大所提供的熊伟权领取案件介绍提成费凭证复印件;13.丽大所年度考核材料中律所职工社保参保证明及丽大所未缴纳社保人员说明材料;14.金亮贤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2020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金亮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司罚先告字〔2020〕第1号)。金亮贤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不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金亮贤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系私自收案收费、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鉴于上述退款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金亮贤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停止执业期间律师执业证缴存莲都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丽水市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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