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丽水市局作出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丽水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莲都区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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